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初374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三门峡中原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62666908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5469H。
代表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三门峡中原金银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债务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