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530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得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淡塘路3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LFFN64。
法定代表人刘付小夏。
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273N。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乐得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8427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99571元(货款人民币184275元、利息人民币15296元)的义务,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664元以及受理费人民币2146元、保全费人民币1518元。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3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3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