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81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通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大王山二工业区24栋109-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3526X。
法定代表人叶显山。
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273N。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友通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844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079.61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122289.61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2025元、执行费176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84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84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佳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学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