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3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深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福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烷淇,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浩,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杰,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深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安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569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安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在本案审查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审查期间未作陈述。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深劳人仲案【2021】5693号仲裁裁决:一、深安公司应支付***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10500元;二、深安公司应支付***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600元;三、深安公司应支付***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800元;五、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首先,***在劳动仲裁期间主张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深安公司提交落款有“***”签名和按手印的《劳动合同书》。深安公司已经对其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完成初步举证。***对《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应对否认《劳动合同书》真实性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未就《劳动合同书》中的签名和手印申请司法鉴定,亦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对其否认《劳动合同书》真实性的主张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涉案仲裁裁决认定深安公司应承担《劳动合同书》真实性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错误。其次,***主张其工资标准为300元/天,但深安公司初步举证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的日薪为150元。在涉案证据《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尚未查明的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尚无法确定,涉案仲裁裁决以300元/天核算***的相应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深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深安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5693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深圳市深安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胡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立
书记员 黄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