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7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超,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奇,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程,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0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0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艳
审 判 员 黄智静
审 判 员 邱翠雪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一灵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