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91财保336号
申请人: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879JQ6L,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楂林工业园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黄洪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7YB1D78,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大道南侧香江大道169号1楼。
负责人:黄晓峰。
被申请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0273N,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南山市政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6788.68元的财产。申请人于都筑联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6788.6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柳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奕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