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

4807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与金春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4807号 原告: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里铺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青山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