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02民初878号
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彭仁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枢,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星美办公室3号楼10层10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荣,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枢、杨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78950元及违约金189475元,合计为568425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保全担保费1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开发项目园林景观进行设计,合同总价款为1894750元,签订合同后7天支付合同价的20%即378950元,提交设计方案后应支付合同价的20%即378950元,确认扩初设计后支付20%,确认施工图后支付35%,园林工程完工时支付5%。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378950,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依约完成方案设计并经被告确认,在2020年9月25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公司未能依约付款直至起诉之日。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已重新办理规划设计,原告所提交的设计文本已不适应。金信公司曾与原告商议重新设计及费用问题,但未果。故,不同意支付原告设计费。2、设计费前期未能及时支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唐某涉嫌犯罪,导致公司经营全部暂停,直至瑞坤公司接管后才恢复运营;二是近年来新冠疫情致使金信公司经营异常困难。因此,原告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不应支持。3、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对应支付的第二笔款项的本金378950元无异议,但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法院酌定减少。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进行园林景观设计,景观设计面积约为34450平方米。第5.4付款方式:合同总价款为1894750元;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0%即378950元;甲方确认方案设计后支付20%即378950元;甲方确认扩初设计后支付20%,甲方确认施工图后支付35%,园林工程完工时支付5%。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交各阶段申请付款通知书以作审核,经甲方书面确认设计成果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6.2.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中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第6.2.4甲方应按照合同固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以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甲方均按第五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378950元,2020年8月20日,原告将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方案文本纸质版及电子版交付给被告,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为被告开具37895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支付该款。
2022年9月16日,因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方案文本纸质版及电子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378950元。被告主张案涉项目已重新办理规划设计,且经营困难,不应支付设计费,被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了第二笔支付款项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最迟应于2020年10月2日支付该款项,但被告并未支付,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应予调整。本院酌定,按所欠设计费378950元的20%计算。即378950元×20%=75790元。另,案涉项目已重新办理规划设计,本案设计方案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且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事项,律师费也并非必要支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聊城国际金融中心金信项目园林景观设计合同》;
二、被告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用378950元;
三、被告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7579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2元,原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1元,被告聊城金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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