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84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铝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汀圃开发区汀圃村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758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170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铝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35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铝顺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35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1.7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铝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