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1877号
原告:北京恒丰基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1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53482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170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恒丰基业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丰基业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94元、保全费76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恒丰基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