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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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执25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和大道3099号汇港名苑北区一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润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道路万江段42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洲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润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9民终1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31625.9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润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作出(2023)粤197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莞市润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2023)粤1971破2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为东莞市润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25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