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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兰湖生物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585号之一 原告: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楼402-1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兰湖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祁北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兰湖生物有限公司、第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并于2022年11月3日裁定中止诉讼,后于2023年4月19日恢复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