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585号
原告: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1180号4楼402-1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兰湖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祁北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义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兰湖生物有限公司、第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
因上海美兰湖生物有限公司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沪0113民初19059号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必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