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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谨某公司、江苏恩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1民初8599号 原告:苏州市谨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恩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原告苏州市谨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恩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谨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谨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谨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恩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8元、保全费2632元,合计6450元(苏州市谨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市谨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