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某某、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审被告:遂川县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伟业财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3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香江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345069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4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是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木工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即由合同履行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2、***起诉***及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赣港康居社区二期建设工程的民工工资,但事实上***与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承包合同,并非劳务合同,双方之间是工程款结算的关系,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相反,真正拖欠民工工资的人是***,该纠纷应交由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遂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490号之一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挂靠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赣港康居社区二期(9#-11#、15#-18#)工程(发包方为原审被告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与***签订《木工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了涉案工程的木工模板安装工程。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审认定该合同的性质实质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无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遂川县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在遂川县,故遂川县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