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

***与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生,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162310298Y,住所: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生,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