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执保2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遂川县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遂川县。
被申请人: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地址: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八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附一百四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明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共价值3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等共价值35万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彭玉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梅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