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

***与***、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执保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永新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地址:泉江镇龙川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提出的保全金额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的价值3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焦芸
审判员饶传平
人民陪审员梅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