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

某某与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生,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162310298Y,住所:遂川县泉江镇龙川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生,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遂川县泉江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