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

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326号
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开发区金坪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670464182。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云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建材机电大市场商住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567F。
法定代表人:袁祝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贤洪,男,汉族,1974年5月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康燕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本院受理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万贤洪、康燕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燕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燕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邓文科
人民陪审员  李国贤
人民陪审员  朱玉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