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7民初793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遂川县恒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UHG92N。
法定代表人:高聚印,董事长。
被告: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建材机电大市场商住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567F。
法定代表人:袁祝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遂川县恒鑫玻璃有限公司、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防水工工资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6厘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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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观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