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43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尧,遂川县雩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建材机电大市场商住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46082567F。
法定代表人袁祝平,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原告***与被告遂川县珠江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