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商检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4414028-4。
法定代表人:陈加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9)皖1002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2405.11元,未执行到位272405.11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军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杜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