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申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02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外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388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仲裁委员会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黄仲裁字第48号裁决书,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外航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99850.71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