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干建民、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2民初531号
申请人:干建民,男,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干建民诉被申请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干建民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971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为干建民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干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兴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1971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80元,暂由申请人干建民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