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7民初1804号
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男,该公司监事,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任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山西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管城西水系回迁楼项目,于2014年农历8月15离职,现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第三人山西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2018年5月10日,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3元,由原告山西晋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