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4215P。
法定代表人:黄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826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赣D×××**福特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赣D×××**红旗牌汽车、车牌号为赣D×××**福克斯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福特牌汽车,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红旗牌汽车、车牌号为赣D×××**福克斯牌汽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