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254号
原告: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塘洲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6629544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361235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井冈山大道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421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3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原告泰和县鑫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黄小红
审判员胡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