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83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龙生,龙南市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旁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傅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志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培红,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权,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龙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龙南市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片区龙泽居东侧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74984552X。
法定代表人:黄声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乐志星、第三人龙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9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11459元,退回给原告***。
审判员 李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