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民特2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毓秀西大道920、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MA35HHBL8J。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航,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傅田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余仲字第134号裁决书要求撤销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葳
审判员 蒋 欢
审判员 赵素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