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民初97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9号一座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6ETQR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89元,减半收取213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平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