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02民初1283号之一
原告: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2796984083L。
法定代表人:江新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一(实习),江西深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4412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82元,由原告江西昊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