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04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艳红,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长青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0203541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桂林市长青藤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桂林市长青藤置业公司名下有土地(该土地坐落于桂林市象山区××路××号)但因该土地评估价格超出本案标的,故本院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钱 越
审判员 石 蓉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