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码:3605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身份证号码:36050219********。
原告***与被告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姜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