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御天城9栋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19800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毓秀***920、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MA35HHBL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1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余欢乐大世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万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赣05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对终结执行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或自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江西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