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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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3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MD0072001B。
委托代理人:麻宝蝶,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7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9698196.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2、被执行人***名下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多处不动产(查封三年,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因上述不动产均已设定抵押,抵押优先处置权的案件由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案已向其发参与分配函;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三年,从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因扣划条件不符暂无法处置;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019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699账户(冻结一年,从2022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划拨683.44元,缴纳本案罚款;4、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621账户、浦发银行尾号1502账户、兴业银行尾号737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237账户、光大银行尾号5592、8186账户、中国民生银行尾号2351账户(冻结一年,从2022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划拨8957.79元,缴纳罚款1000元,缴纳执行费7957.79元。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2年7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9698196.5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20145.5元、执行费99140.41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