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7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建荣,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儒,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5406415。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20)温仲裁字第1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为工程管理费455709.91元、工程款1501285元及利息(以15012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仲裁费用26345.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有一执行案件,案号为(2018)浙0303执882号,立案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6月26日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归档结案。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并移交本院破产审判庭办理。
本院将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执1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前鹏
审判员  陈学箭
审判员  吕绍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