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异300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丽都大厦**。
主要负责人:林肖立。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海龙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箬笠岙村西岙新路**>
诉讼代表人: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施建光。
被执行人:陈胜海,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施建光,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程丽文,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王瑞海,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王祥松,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蔡笑眉,女,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海龙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胜海、施建光、程丽文、王瑞海、***、王祥松、蔡笑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与温州市鹿城海龙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胜海、施建光、***、程丽文、王瑞海、***、王文惠、王瑞川、胡小丹、王祥松、蔡笑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因温州市鹿城海龙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胜海、施建光、***、程丽文、王瑞海、***、王文惠、王瑞川、胡小丹、王祥松、蔡笑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7119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文惠、王瑞川、胡小丹名下的抵押房产被本院依法拍卖,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2019年9月23日出具执行案件结案证明,确认***、王文惠、王瑞川、胡小丹在本案中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11月14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温州市鹿城海龙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胜海、施建光、程丽文、王瑞海、***、王祥松、蔡笑眉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18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2020年4月14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温州市鹿城海龙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胜海、施建光、程丽文、王瑞海、***、王祥松、蔡笑眉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科技金融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各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各债务人分别予以签收。
本院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江滨支行作为(2016)浙0302执711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为此各方分别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711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叶 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洲
代书记员  厉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