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05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道***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40671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30.5元,执行费16467.1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发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4月1日,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合计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5执7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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