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03民初5031号 原告: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406415E。 诉讼代表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26284.97元及利息【以本金26284.9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1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初字第4751号民事判决,认定2013年6月21日,天翔公司、***等人与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本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鹿城禾本高保字(2013)第50205《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及案外人***、***在禾本小额贷款公司处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1日止办理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贷款债务合计最高余额800万元提供担保。该案判决**向禾本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天翔公司对**的债务在最高保证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21年4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破申55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天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浙03破3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天翔公司管理人。2021年6月7日,禾本小额贷款公司就上述保证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为4717629元。2021年8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破35号民事裁定,裁定确认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等11户债权人的债权,其中就禾本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上述金额为4717629元的债权确认为400万元的无争议普通债权(另就禾本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4246573元的债权确认为400万元的无争议普通债权)。2022年6月2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破35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其中禾本小额贷款公司就800万元普通债权可分配得破产财产52569.95元。2022年6月27日,管理人向禾本小额贷款公司分配破产财产。 庭审中,原告确认禾本小额贷款公司按债权比例就两笔400万元的普通债权均应分配得26284.97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法可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天翔公司依债权分配方案代被告**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代偿借款,必然造成利息损失,原告现主张从代偿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6284.97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谢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项施 书记员***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 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