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5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周宅村海运多功能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浙0305执恢29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305执恢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