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829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峡江县水边石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16215016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069733691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真品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9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0万元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期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如下:
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下落。
本院认为,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