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执7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执行人: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1552692825。
法定代表人:林振艺,董事长。
被执行人:范仰龙,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北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范仰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5执7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铭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