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安而泰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5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施绍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安而泰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UYD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余仲字第4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安而泰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1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冻结到有效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上述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通过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走访高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了解到被执行人江西安而泰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停产,并以员工放假形式歇业,一直没有复工,且联系不上该公司负责人。
5、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罚款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29,179.1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629,179.15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