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䮋青华、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81号
申请人:宋青华,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施绍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青华与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青华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青华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爱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新霞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