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813号
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施绍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A3-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6NHAJ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住阳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