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594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22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4月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魁星阁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施绍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