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61号
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PP3J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