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某某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61号 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PP3J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