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德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361号 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魁星路哈佛园(仙来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南源路钢铁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PP3J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工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