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执指24号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益兴缘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药王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1MA2D1K4R9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新市镇益兴缘钢管租赁服务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43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申请后以本案涉及关联案件执行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报请本院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吉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以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对于本案指定该院集中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4359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历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