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64号
申请人:***,男,1965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溪乡新溪街133号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320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8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